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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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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元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高雄鳳山五甲
文章: 18
引用:
作者AUXO
不一定要壓到。
我朋友曾經收到機車行駛快車道的罰單。
他老兄被拍到時並未壓線,可是條伯將整條路段都拍了下來,包括四個字。罰單依然生效。

而且記得有明文規定,超過幾線道以上,機車就不得行駛快車道。不管有沒有字都一樣。

明文是指這個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引用: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依左列規定行駛:
一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
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
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四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舊 2005-08-29, 03:20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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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元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