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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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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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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c_g_h1121
二審的判決書我已經大致看過了,但綜觀判決書全文,不僅沒有什麼異於新聞報導的"新事實",反之還更令我們確定了高院民十三庭的三位法官:審判長張宗權(若沒錯,主要就是這傢伙下最後決定要這樣判的! )、受命法官陳忠行,和陪席法官蕭艿菁三位,是如何的昏庸無能而已。

以上的問題即在於,根本完全就是白目法官們自己的自由心證而已。
1.前已有述,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足以直接證明陳同學"肯定知道"顏同學為玻璃娃娃,而不是一般的肢體障礙患者。
2.老問題,何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白目法官們到底是以哪一點斷定陳同學一定"不夠注意"?完全只是其個人主觀的自由心證而已不是嗎?如果今天其認為陳同學"已經非常小心了",會跌倒真的單純就是一起意外事件而已,那試問整個二審判決不就又完全不一樣了嗎?

總之,二審判決書全文也出來了,也沒有任何之前持相反意見者所一直期待的"新事實"出現。換言之這次媒體並沒有又搞出什麼飛機(所以請"有心人"不要再一直牽拖媒體怎樣),目前整個社會漁論的看法乃是100%毫無疑問的正義之言,這就是我最後的結論。


這也就是我一開始罵的 (從發言人的講法已經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美國SC 判過不少有與論爭議的案子
不過那一些案子他們可都是很小心的判
而且不會去亂用自由心證
要判有道德爭議的案子 應該要有嚴格的法條或者案例支持
至少也要有很好的理論支持
可是聽到發言人有用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這種基本上是台灣法官用來亂來的字眼
就幾乎可以猜是用自由心證了

希望第三審能自為判決
因為這一件要不成為以後會被引用的判例
我看很難

張升星法官的見解我想很多人都看過了吧

引用:
另案玻璃娃娃的判決,同樣暴露出法官見樹不見林的缺憾。就委任關係
而言,「有償」委任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無償」委任僅須
負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未受報酬的陳同學自己都不慎摔倒
,法官無視其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只是機械式的套用侵權行為的過失
門檻,豈是事理之平?


相干條例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 第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這個判決和535 條根本就有牴觸
舊 2005-08-29, 11:52 AM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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