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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拔辣 2005-08-27 18:36:12 的留言
在高院的刑事上訴駁回判決書中
清楚的提到兩個檢察官的起訴事由不予採信以及雙方共同認定可信的事實
1 . 顏姓同學是在高二第一學期開學之後第二次上課的時候發生意外
然而顏姓同學在高一的時候不但有上體育課 而且是採取隨堂見習上課
分數達八十二分 由於顏姓同學的教室跟平常上體育課皆在一樓
所以在高一的時候 顏姓同學上體育課都是有人推他到體育課的現場見習
2 . 顏姓同學在學校的時候 並非如顏家所稱其起居以及生活僅由孫姓同學一人照護而已
這部分顏家人是自己打嘴巴 因為一個孫姓同學 就如同他們所稱並非是專業醫護人員
同時顏姓同學在學校的時候 是同時受到許多人的照顧起居
學校在高一的時候有針對長期照顧顏姓同學的數位同學記大功可資證明
3. 基於以上兩點 檢察官以及顏家認定包含陳同學在內所有相關人等
是非常清楚的知道顏同學身體的特殊狀況需要非常注意的額外關照
是以他們應注意 但卻無加以注意甚至疏忽或是刻意導致顏同學死亡
但是這個起訴理由並沒有被高等法院在刑事的方面採信
因此刑事的部分是獲判無罪
所以分析顏家的心態
他們認定是陳同學以及景文高中一票相干人等害死了他們的兒子
但是大家事後都不肯承認 並且掩蓋真相
說穿了顏家根本不相信陳同學是好心幫忙
也不相信景文高中一票相關人等所說的任何話
所以在民事上訴改判勝訴之後可以清楚見到顏家覺得他們得到遲來的正義
如果不是這兩天輿論壓力太大
顏家是不可能說出不是針對陳姓同學這種話
我個人的看法是顏家跟陳家都是事件一開始就都遭到傷害
顏家失去了他們的兒子 陳同學背負了害死了同學的心理煎熬
但卻因為顏家把別人對自己做的好事全視為理所當然
心中充滿了對其他人的怨恨與不信任
讓陳同學以及他的家人遭到二次傷害
現在兩家各說各話,原本一面倒的形勢也開始猶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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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拔辣 2005-08-28 17:14:39
大家花一點時間去看一下判決書裡面陳同學自己的證詞啦
不要在這邊亂猜
簡單說就是顏家的人
認為陳同學跟一甘景文高中相關人等害死人卻隱瞞真相
只是因為這一次是民事刑事分開上訴
而不是刑事附帶民事
所以出現刑事跟民事判決感覺完全不相干的問題
所以高院的法官自己去切腹啦
判這啥鳥判決
對顏家的人來說
他們是認定陳同學以及一票相干人等害死他們的小孩
事後多所隱瞞不肯透露事實
但是既然刑事部份地院跟高院皆不採信此一觀點
民事方面地院跟高院也不採信此一觀點
卻在高院的民事判決用了一個他們相信為真的觀點判決
就是認定陳同學是因為非常清楚知道顏生的特殊體質
該注意而未注意
導致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害了顏同學
實屬不自量力的行為
根據陳同學在判決書中記載的證詞
他們全班都知道他是身心障礙
但是並不是非常清楚知道顏同學是所謂成骨不全
顯然高院其他部分採信
但是這一點高院不予採信
所以高院認定陳同學明知其為成骨不全但是卻不自量力啦
這部分的過失高院認定需負民事判決
因為陳同學的刑事部份是少年法庭
所以查不到原本陳同學的刑事部份是否有被判無罪
也就是認定無過失
如果陳同學的刑事部份是判定無過失
那高院的法官去吃大便啦
因此高院發言人說好心不能掩蓋過失
所以判罰了一部分的訴請罰金
這種判決
並沒有為顏家證明陳同學以及景文高中一甘人
害死了他們的小孩並且隱瞞真相
而判了一部分的罰金
可以向陳同學+景文高中 或是 陳同學+陳同學母親
訴請這一筆罰金
結果陳同學無論怎樣
都成了倒楣鬼
所以這整個案件嚴格來說
顏家是輸
而且現在他們刑事輸 民事贏 但是輿論壓力不能拿錢
陳同學也是輸
兩家一起輸
然後帶衰到所有的玻璃娃娃
所以高院的法官去吃大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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