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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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卷附相驗屍體證明
書所載:「甲OO因高處跌落,頭部鈍創,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於八十九
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八時二十分死亡」、驗斷書所載「頭面頸部:頂骨至枕骨部廣
泛破碎性骨折、左大腿骨折」(八十九年相字第六七一號卷,第二四、三一反面
、三二、三三頁)、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甲種診斷證明書所載
:「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及硬腦膜外出血、左側股骨骨折」(八十九年他字
第四五七六號卷第三頁參照)各情,參以證人乙OO所述:在送甲OO到保健室
的途中,是抱著甲OO走往保健室,而當時伊有順手摸他的頭部,覺得他的頭部
軟軟的,伊就覺得很嚴重等語(原審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第十二頁),
堪認甲OO自樓梯跌落之初,堅硬之頭骨即明顯有破碎性骨折之現象,以致證人
乙OO觸摸時發現軟軟的。再者,證人乙OO證稱:從跌落的地點到保健室的途
中甲OO均未說話等語(同日訊問筆錄第十一頁),足見甲OO自樓梯跌落之初
,傷勢即相當沉重,以致無法言語。而告訴人顏貞祥亦證稱:伊到保健室的時候
,甲OO就是眼睛閉著並沒有與伊說話,伊要抱他上車的時候,他有罵了兩句髒
話,還說頭很痛,楊明峰老師說他一直昏迷要伊注意不要讓他睡著,並沒有任何
人說過事情的來龍去脈(原審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二三、二四頁)等
語。衡以甲OO跌落之初即受有顱骨骨折之傷害,無法言語,以及告訴人顏貞祥
自行到校接送甲OO就醫之際,甲OO仍昏迷無法言語之事實,足見甲OO頭部
所受之傷害甚為嚴重,衡諸常情,人之頭部受重創,一般均無法若無其事而談笑
自若,是以被告及證人白玉玲、楊明峰、乙OO、丁OO、丙OO、己OO所供
述或所證述:當時甲OO仍能言語自若,看不出甲OO有骨折各節,要屬卸責或
迴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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