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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OK,你說的對,那試問為什麼二審的法官判決又不一樣,那到底是誰比較專業?


反正兩審不一
有一邊是錯的
法官們互打嘴巴 在台灣又不是 很少見的事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校方未設無障礙環境
而景文高中過失部分,高院首先認定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景文高中須提供無障礙環境,但是景文高中沒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通往地下室內體育場,以方便肢障學生輪椅通行,才導致顏旭男須由同學抱往上課發生意外,而無障礙環境疏失部分,一審法官並沒有認定。
高院也根據台北市高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認定景文高中的體育特殊教育班未實施個別化教育,敦促老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也有過失。

我到是覺得重點在這裡,會敗訴是因為跟校方一起告,所以才會敗訴吧。




那三位XX 判的是
學校與陳的部分是 192萬3千多
家長與陳的部分是 141萬4千多

那141萬4千多 要強制執行時 跟學校沒關係
舊 2005-08-29, 01:00 AM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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