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張明輝法官對因果關係的說法,就法而言,張明輝表示,陳姓學生在抱起顏下樓的一剎那,絕對沒有想到兩人會摔倒,也不會預料到顏會死亡;顏的死亡與陳姓同學抱顏之間,很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同理可證,嬰兒喝香灰也不代表絕對會致命,憑那一點證明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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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知道你會這麼回。

你漏掉了,我標黃色字體的字裡還有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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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輝認為,陳姓學生並不是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的人,
對顏沒有照顧的義務,他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摔倒後,立刻抱顏去保健室,整個過程,陳姓學生沒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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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雖不確定,但我想這應該就是關鍵所在。也就是陳生的例子是他對顏同學"沒有照顧的義務",所以他當時僅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但你的例子則不同,媽媽對自己的子女當然有照顧的義務,所以自然自身就應該學習相關的育兒知識,而不能以"因為自己教育水準低,所以才不知香灰不能治病"的理由來做為藉口,並想藉此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