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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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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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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_g_h1121


其實一審的張明輝法官,早就回答了你以上的問題,以及你一直自認為是陳同學的熱心幫助,才害死顏旭男,其實你這個想法在根本上就已經是一個錯誤。而既然如此,所以你舉的其他例子(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可以明確的被判定出之間的確有因果關係,媽媽的確有責任,有過失)才會更加得顯得不倫不類。
熱心與意外致死是兩碼子事,用錯方法與未量力而為都一樣有責任才對。

延誤送醫如果屬實,那麼責任也應該追究...
小弟在想...是不是家屬想逃避自己良心的譴責,因此移轉情緒到其他人身上?

另外,家屬告這位陳同學的動機,是否真是追究責任?還是純粹想要賠償?
倘若陳同學是經過被害人同意才進行搬運,那麼本次判決小弟覺得不恰當。
 
舊 2005-08-28, 02:25 AM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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