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舉例的原因在於要說明
好心助人未必就是一件好事。
社會公義?難道你要說讓小嬰兒吃香灰這是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說讓顏同學在雨天路滑的地方摔死這才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跟我說熱心但反而害死人這符合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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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審的張明輝法官,早就回答了你以上的問題,以及你一直自認為是陳同學的熱心幫助,
才害死顏旭男,其實你這個想法在根本上就已經是一個錯誤。而既然如此,所以你舉的其他例子(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可以明確的被判定出之間的確有因果關係,媽媽的確有責任,有過失)才會更加得顯得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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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法官:顏父也有責 陳生已受煎熬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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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輝認為,
陳姓學生並不是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的人,對顏沒有照顧的義務,他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摔倒後,立刻抱顏去保健室,整個過程,陳姓學生沒有故意或過失。
「這個案子有太多的巧合湊到一塊」,張明輝說,如果不是下雨,樓梯不會溼滑;如果平日照顧顏的孫姓同學沒有請假,陳姓同學不會去抱顏下樓梯;當天有兩個同學幫忙,陳姓同學正好去抱顏,另一個人拿輪椅,如果要陳姓同學負責,豈不太倒楣?
就法而言,張明輝表示,陳姓學生在抱起顏下樓的一剎那,絕對沒有想到兩人會摔倒,也不會預料到顏會死亡;顏的死亡與陳姓同學抱顏之間,很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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