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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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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philip
所以你的意思是,陳同學明明知道下雨天路滑容易摔倒,還硬要背人下樓?

先說明,我是針對法官判決的量力而為,不是你,只是你也有引用就是了,就像陳媽媽的問題一

樣,量力而為?多大的力算夠力?是臂力,腰力,腿力,肩力,財力,權力.....還是什麼力?這樣的說

法並不能令人信服,也不能為以後有心助人的人指引出明確的標準!說難聽一點,就是隨人講

的!沒有標準的標準也能拿來當標準?這樣在法理上就佔的住腳?所以我才會有顏家是故意的

說法,因為根本沒有標準嘛!!都是隨人講的!法官說的就是對的?那我想也不用上訴的制度了

吧!而如果你要說專業的醫護能力的話,那死者根本就不應該出現在沒有任何專業人士的場所,

而造成這件事的也不會是陳同學!


很遺憾的這並沒有一個標準,雖然你說這並不能使人心服。
但事實上的確是如此,問題就在於我無意討論標準在那的上頭
我是想指明,天雨路滑就硬背人下樓
其危險性絕對大過單純的把人送到學校


至於說不能使人心服的部份,問題就在於,
陳同學並沒有被判刑事上有罪,只是民事上有責,
也不見得實際會罰款,等於說他跟他的家人,
未必會受到任何處罰,嚴格的說來處份並不重,
顏家真正要訴頌的目的標是校方,原因在於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0826947104.html
主要還是認為校方的態度漠然,事發後對顏家未盡到應有的照顧及補償,而學校既然知道招收特殊疾病學生,就必須設置相應配套設施,但學校始終未設置,因此才會撤銷原判決,讓校方及陳姓學生也應負責

我並沒有說法官說的就是對的,我也支持他上訴,我甚至也不認為顏家提告訴很合情理,有沒有注意到我一直在反駁的部份,都是根據狂熱的情感思維下的非理漫罵,跟與法不合的錯誤資訊上頭。

雨天路滑又要硬背下樓,危險性本來就會比較高,沒出事就算了,出事難道就只因為一句好心就沒有責任了嗎?那這樣就不會有醫療糾紛了。好吧如果要問標準在那,怎麼訂?不管標準再怎麼難訂,總比家長單純的送到學校來的危險性低的多了。


至於說量力而為的標準在那,這就好像過失致死的判定的標準在那一樣,能找的出標準算你行,那我們是不是就要說,過失殺人判定沒有標準,所以法官自由心證不能使人心服?沒錯過失致死一般通常會視其犯意而決定罰責的輕重,但不代表過失致死就不必負責的了,但是同樣的,法官會判三百萬,那是他綜合考量景文高中和陳姓同學家裡的財力,及玻璃娃娃家境不好等因素,定出三百多萬元的賠償金額。

對像主要是學校,未必就一定是陳家。
舊 2005-08-27, 09:35 PM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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