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e651025
如果今天是象徵性賠一塊錢或是處罰輕一點就不會有那麼大的輿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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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法官判案雖然本應先以法理專業作為依歸,但也千萬不可忘了應該還要同時兼顧"情"與"理"這兩個層面的考量。
亦即,一審的判決雖然仍無法令人滿意(陳同學雖然不需負任何賠償之責,但仍被判交付保護管束,因為其當時年僅16歲),但至少保護管束雖然也會留下案底,但只要表現良好(其實陳生本來就很良好),經一段時間後法官就會自動將其前科紀錄塗銷,算是給未成年青少年人一個可以重新開始的機會。
如此一來,法理的專業考量有了,但對陳生的"懲罰"也能更符合社會期待與兼顧情與理的溫暖,如此不才是"一個好的判決"嗎?
但如今事實卻證明了,這點真正兼顧法、理、與情的法官專業認知,一審張明輝法官做到了,但二審高院陳忠行法官卻明顯做不到,或說疏忽,或說有欠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