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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真的法官認定陳姓同學是善意幫忙卻又做出這樣的判決,要論責任的話,我是覺得按照
所為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啦,善意害人啦,量力而為啦,這些說法可以成立的話!!
那是不是可以說,顏家父母在這件事情上,根本是加害人,害了兒子,更害了兒子身邊的人?因為
明知自己兒子的病情,卻依然要把他放在有危險的地方,根本就是惡意的,不負責任,而且一點
也不自量力,甚至應該要賠償陳姓同學因為好心幫忙卻造成意外而形成的心理精神影響?
學校本來就是學習的地方,要是什麼都懂了,還學個屁,還應注意而未注意咧,量力而為?對一個
16歲的學生,你要他注意什麼?判斷什麼?而他那些同學們又憑什麼要接受一個隨時會有意外
發生的人在身邊?這樣一個影響牽涉範圍大的案例,卻僅僅就善心導致意外要不要負責任的點
上做判決,是不是太過於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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