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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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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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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VOLTES
法律絕對不是法官律玩弄的工具,要符合社會的價值觀念不能超越社會之上,
不符合社會價值觀念的法律就概廢掉


問題是
這一次的判決 用那個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clause
就已經變成不適用法律來判斷 而是自由心證了
所以說是哪三位法官 先讓法從這個案子裡消失
要講法理情 就不該用任何的自由心證
用判例
用嚴格的條文解釋都可以

第一審的法官 認為是巧合 無因果關係 也是這樣來的
看看過程哪裡有瑕疵可以發回更審吧
     
      
舊 2005-08-27, 03:18 PM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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