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細心一點的網友看看前面已經PO出的,當時陳同學和另一位幫忙拿輪椅的同學的證詞就已經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當時當大部分同學都已經移動到地下室準備上體育課時,而教室裡就只有五個人而已,即分別是顏同學、陳同學、幫忙拿輪椅的同學,和另外兩個同樣行動不便的女同學。換言之,當時陳同學出於熱心建議顏同學到地下室上體育課並獲得其同意時,就已經考慮到"應該多找幾個同學一起幫忙"的問題,否則他怎麼不會想自己連人帶輪椅的抬顏同學去地下室就好,還要另外再找一個同學幫忙拿輪椅?當時班上在場能幫忙的同學也就只有另外那個後來幫忙拿輪椅的同學而已,難道還要叫另外那兩個同樣行動也不方便的女同學幫忙嗎,還是要去找個八人大橋來抬顏同學,最好是前面再帶支樂隊開路?

我之前也提出尤達兄所舉例子的問題了,就是當一個溺水的人在呼救,而碰巧岸邊有人看到便見義勇為的跳下水想去救人,但最後兩人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