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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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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_g_h1121
其實細心一點的網友看看前面已經PO出的,當時陳同學和另一位幫忙拿輪椅的同學的證詞就已經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當時當大部分同學都已經移動到地下室準備上體育課時,而教室裡就只有五個人而已,即分別是顏同學、陳同學、幫忙拿輪椅的同學,和另外兩個同樣行動不便的女同學。換言之,當時陳同學出於熱心建議顏同學到地下室上體育課並獲得其同意時,就已經考慮到"應該多找幾個同學一起幫忙"的問題,否則他怎麼不會想自己連人帶輪椅的抬顏同學去地下室就好,還要另外再找一個同學幫忙拿輪椅?當時班上在場能幫忙的同學也就只有另外那個後來幫忙拿輪椅的同學而已,難道還要叫另外那兩個同樣行動也不方便的女同學幫忙嗎,還是要去找個八人大橋來抬顏同學,最好是前面再帶支樂隊開路?
我之前也提出尤達兄所舉例子的問題了,就是當一個溺水的人在呼救,而碰巧岸邊有人看到便見義勇為的跳下水想去救人,但最後兩人卻...

這個例子舉的很不好,溺水的人救失敗也是死,不救也是死
但背人下樓,不背他沒事,背了撁到,如果不是玻離娃娃,頂多受傷,但若是玻離娃娃,那可就不見得了。

今天判決書的證詞上,一直在強調老師與同學是不是『知道』他是玻離娃娃,可能是控方認為這是關鍵所在。更何況當天天雨路滑,所以就你的問題來回答,很遺憾應該是的。就算不用找個八人大橋來抬顏同學,至少也要兩∼三人,當時四個人,一個拿輪椅,另外兩人行動不便,真正能夠幫忙出力抬人的,仍然還是只有一個。
     
      
舊 2005-08-27, 02:53 PM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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