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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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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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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
Lightbulb

引用:
作者dolphus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6.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舉的例子很奇怪
一個是違法在先,一個是純意外,...


事實上,就算不是"不小心違反交通規則",而是單純的"交通意外",我也認為陳法官所拿的這兩個例子來和本案玻璃娃娃的事件來做類比,實在不盡恰當。
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就是試問這次玻璃娃娃事件下陳同學的遭遇,為什麼會得到社會這麼大的衝擊與迴響,為什麼輿論會一面倒的支持陳同學而咸認為法官這次判決不當?
不正是因為誠如那篇中時社評講的:

"陳同學不是因為他的罪而被罰,而是因為他的愛"嗎?

試問,如此一來陳同學的這個案例,是否真的可以完全適宜的拿去和陳法官的這兩個例子作相比擬?試問陳同學當時背扶顏同學要去上體育課的心情,和各位騎車、開車順便載人一程,或什麼只有四十公斤體重的人要去背一個一百公斤體重的人的心情,真的是完全殊無二致的嗎?
我強調的是陳同學是因為"愛"而受罰,但要說一個人騎車開車讓人搭個順風車也是出自於自己同等的"愛心",這種說法似乎勉強了一點。
我一直在強調一個問題,就是凡事都應該一個個案一個個案來討論,這在法律上更應該是如此。而陳同學的情況卻是因為自己當時天性助人的赤誠,卻只因為一次人力根本不可預知的意外,而遭到法律無情的判決必需賠償巨款。這種情況和"開車順便載人一程,卻出意外"的情形我覺得仍有著相當大的差別,因為程度上仍有著很大的不同,法官在量刑上也應該要一起善加考量才對。
換言之,我們又討論到了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的問題。但請各位不要忘了,我們在這個討論串裡針對這個部分一直都有提到一個重點,就是如果法官在裁判上所做的,都只會做一些單純的邏輯推衍,只重視"法"的層面的探討,而完全忽視了"情"與"理"的重要性時,則很明顯的其判決就絕對不是一個好的判決。
畢竟如果要單作0與1的判斷,那以後審判的工作乾脆就全都交給電腦就好了,這世界上又何需要法官?電腦做0、1的工作可更有效率了,以後若全部改用電腦判案,所有現在存在各法院的積案一定都可以三兩下就清潔溜溜,不是嗎?
所謂"能力愈大、責任就愈大",為什麼法官能在社會上有著較為崇高的社會地位?為什麼法官的薪酬會高於一般上班族的平圴水準?又為什麼甚至法官還是我國憲法中明列的、唯一保障工作的"終身職"?有這麼多的優遇給了法官,所以法官是不是更應該在判案時除了先以自己在法理上的專業為依歸外,更應該同時兼顧情與理的層面,而對被告作出最適當的判決與量刑呢?
但最後我們看看二審法官(審判長-溫耀源、受命法官-陳忠行)的判決,在所謂兼顧了"法"、"理"與"情"三方面後的最終判決,竟然還是要判處一個只因身懷大愛的陳同學,因為一次人力根本無法預知的意外,就要其賠償民事責任一百多萬,並一輩子令其深受自己良心的譴責。

一百多萬啊,真的是"好有人情味"的一個判決啊,喔?

我相信一如黃金騎士等網友依然會對我上述所言深感不以為然,但我想這次二審法官的判決是否是一個"好的判決",這個社會已經自行作出了其最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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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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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7, 10:29 AM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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