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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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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_g_h1121
謝謝指教。
不過我想正常人都會知道,前面網友所提的"救人一命,卻賠五萬"的例子,只是在跟本標題的案例做呼應,而我行文的"重點",也只是在強調"當自己有能力救人一命時,是否其實只應該見死不救?"而已。

跟本討論無關的事,本來是不應該再離題下去的
但是這個案例跟本案例相互乎映,正好就突顯出了,『量力而為』『好心害人』的問題出來。

病患的家屬為何會跟院方起了醫療糾紛?原因就在於,病人是被當事人救活了沒錯,但是昏迷不醒,所以家屬質疑,院方的治療方式有問題。才會跟衛生局檢舉,進而查到當事人違反醫師法。所以所謂的有能力救人這說法,這點可能會滿令法官懷疑的。把人救活就代表他的錯可以免責嗎?不要被煤體偏頗的報道給誤導了,這些東西煤體跟本不會寫,雖然說眾怒難犯,但偏偏挑起眾怒,再隔岸觀火是煤體的樂趣與使命,煤體不代表真相。

http://db.lawbank.com.tw/FJUD/FJUDQ...B8%DF%A1@&seq=1

而你的問題,是否該見死不救?很遺憾你沒掌握到重點,依現行的法律規定,在『醫院』內本來就必需要具醫師資格的人在現場,才能進行醫療行為。這種狀況就好像沒有駕照,不代表不會開車,但你沒有駕照,依現行法律規定,你開車就是必需要有駕照的人在旁才行,否則就是違法。今天難道你要說,我雖然沒有駕照,但我還是會開車,所以就沒罪了嗎?

今天只會想到我們是不是該見死不救,事情豈有這麼單純,不具醫師資格就動手救人,真能有把握能把人救的活?萬一救死了誰負責?當初醫師法會這樣訂立,是經過多方面通盤考量的。不要跟我轉凹到,那以後大家都不要救人好了,很抱歉,前面有說到,那是在『醫院』內,希望有人能注意。
舊 2005-08-27, 07:36 AM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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