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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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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6.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舉的例子很奇怪

對於判決結果,陳忠行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難道好心就可以不必負責嗎?


陳姓同學好心抱玻璃娃娃上體育課,因天雨樓梯濕滑摔倒使得玻璃娃娃連帶喪命,高院判決認為,陳同學「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意外發生,必須負起過失的責任。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法律對於過失責任的抽象敘述;要怎麼證明,必須靠個案的事實來補充。
因為即使再小心,也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跌倒,又怎麼苛求一個抱著同學的高中生?也因此,很多人才會強烈指責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性。


>>一個是違法在先,一個是純意外,怎麼可以相比?
     
      
舊 2005-08-27, 05:52 AM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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