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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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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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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這是二審判決,其中一位法官的回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對於判決結果,陳忠行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難道好心就可以不必負責嗎?

陳忠行最後提醒,依照判決結果,玻璃娃娃的家屬可以選擇向景文高中請求全部的賠償款項,不一定要陳姓同學賠錢;學校是否再向陳姓學生求償,那要看學校的決定。


1.陳法官所強調的所謂法律人重視的是"法理情"順序所會造成的問題,大家前面早就討論過了,你不妨自己先爬文看看。

2.至於第二段那更是屁話!!因為這本來就不單單是錢的問題,而是一個因為心中有愛的人,為什麼要在法律上被起訴並被判民事賠償確定?為什麼要平白無故送給他一個前科?他到底做錯了什麼?只因為他心中有愛?真的是即使原本是一塊好好的白布,也被這些無腦法官給染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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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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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7, 05:35 AM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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