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二審判決,其中一位法官的回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一般人考慮情理法,法官看到的是法理情,
要把法律擺在第一位,不能用情感審判,昧於法律;
對於判決結果,陳忠行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難道好心就可以不必負責嗎?
陳忠行最後提醒,依照判決結果,
玻璃娃娃的家屬可以選擇向景文高中請求全部的賠償款項,不一定要陳姓同學賠錢;學校是否再向陳姓學生求償,那要看學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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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一篇文章的論點算是滿中立的,也點出了爭議之關鍵所在。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6.shtml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法律對於過失責任的抽象敘述;要怎麼證明,必須靠個案的事實來補充。
因為即使再小心,也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跌倒,又怎麼苛求一個抱著同學的高中生?也因此,很多人才會強烈指責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性。
可惜在玻璃娃娃案的判決書裡,法官沒有詳細交代意外發生時的情況,也沒有到學校現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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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這個關鍵能明朗化的話,大致上就不需要太多的爭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