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三隻胖瞄
問題是,這種理由擺明是臨時瞎掰.
家屬當年懷疑另有內情,報警處理不就得了.
|
以下是顏家今天傳真給媒體的說明書片段:
--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旭男班上上體育課,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無虞下到地下室體育課上課之情形,
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竟於適下樓之時,失手導致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
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91-1836455.htm
--
如果以上顏家所言之黃色字體部分為真實,那為何一審法官的判決卻僅僅判處陳同學為"交付保護管束"?因為如此一來,陳同學的行為就不是出自善心與愛心,而根本就是惡作劇了。如果真是一個惡作據才導致顏旭男的死亡,那為何一審法官卻會判懲陳同學判得那麼輕微?
所以總而言之,顏家的說法與奇摩討論上有所謂"當事人同學"自己親身站出來所言之說法究竟何者為真實,我想才是這起事件的真正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