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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看下來有個感想,陳同學的情形如果站在法律的觀點上來看
確是 "其情可憫,於法卻難容".但我們回頭想想,法律可以對真正
十惡不赦之徒寬容,卻何忍對良善之人趕盡殺絕,斷其生路呢?
法律是活的,端看使用之人如何運用.如果顏家真的不要錢,如果
顏家真有大愛精神的話,顏家可以提出或由法官運用其裁量權直接
判決陳同學依其能力所及之範圍,到慈善團體服務弱勢人士若干時間,
並明確告知陳同學,有疏忽確實該罰,但以服務人群的方式來彌補
對顏家的虧欠,最重要的是以該方式消除陳同學內心的愧疚!
這想法或許太過天真但我想這樣在法律上交代得過去,對陳同學
也不致傷害太深,只是這樣對顏家沒有好處他們未必肯如此!
我一直認為司法判決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賞罰行為而已,更重要
的是對社會具有教化之深遠意義,不知法官們是否意識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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