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arus
非常遺憾的,法律並不是以人性本善作為邏輯基礎。
說個比較極端的情形,
沒有人能保證協助他人的行為一定會產生正面的結果,
甚至可能有故意摔倒而傷(殺)人的可能性,
而如果真有明確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
還可能有過失殺人的嫌疑。
所以,判決提出的必須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必須量力而為的觀點並沒有錯。
而一審與二審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差異,
我想主要應該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也就是到底有無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問題,而"在雨天濕滑的樓梯上背人行走而滑倒",到底有沒有盡了注意義務,實在是難說,因為要就個案情形做出綜合考量。
但就個人而言,我是覺得可能不夠小心而沒有避免這種情形,因為背一個人走樓梯都不一定穩妥,何況是在雨天的濕滑路面?
不過,萬一沒有其他通道只能這樣走呢?又或者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呢?
這應該是屬於事實認定的問題,但是基本的法邏輯與價值選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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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絕對不是法官律玩弄的工具,要符合社會的價值觀念不能超越社會之上,
不符合社會價值觀念的法律就概廢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