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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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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Red face

引用:
作者小e二號
兩家真的都是受害者 但是這麼多的錢 嚇死一般人
好的教育是必須的 助人前要有自知之明
顏家要錢也沒有錯 因為他們花在死者身上真的也是錢和心力
不過這件案子 感覺上少了什麼 就是 原諒
原諒 和 愛心是很接近的心態 原諒少了 愛心就少了

只能說 在愛台灣之下 社會病了...
教改之下 人性的教育少了
健保之下 看到人性的貪婪

一定要讓顏家知道 錢和人性的關懷 只能有一個 不然叫大家相信些什麼??
那些幫過死者的同學 要不要一起向顏家追討看護費???
既然一切都要追求保障...那就一切照規矩來...


我還是找不到一審的最後判決全文,只查到以下裁定。但請各位看看,如果今天是你因為自己的熱心幫助了人,但卻因為一次意外令其喪命也令自己的名字出現在以下的"被告"一欄中,各位看了會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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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1 , 重訴 , 2359
【裁判日期】 92063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
  原   告  顏貞祥  
         顏林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黃俊碩  
  被   告  陳易靖.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被   告  楊明峰  
         白秀蓮  
         台北市.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樹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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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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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6, 02:12 PM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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