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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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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_g_h1121
我知道,所以我前面才說,如果要讓台灣變成一個真正"法理情"(甚至根本就無情)的社會,像美國那樣,那當然大家也沒什麼好再討論的,個人自掃門前雪就好了。去美國看看,有人在路上出了意外,絕大多數的人是會假裝視而不見,還是會熱心的幫忙報警甚至送他去醫院?
前面也有網友提到,法官如果只重"法"的層面,而忽視了情與理的考量,只重法理上的邏輯推衍的話,那這種0或1的事乾脆交給電腦去做不是更直接?電腦保證一定可以判得更快更有效率,不是嗎?



Elros兄也回答過你了,正就是因為法理情要兼顧。
所以刑事上不用負責,但道義上他需要賠償,而且要賠的對象也不是他一人,而是包含校方在內。

至於說像美國那樣是不是比較不好,那是見人見智的事情。而美國是不是路上出了意外會視而不見我不清楚,但我相信台灣現在已經差不多是這樣了。頂多是有人會幫忙打電話報警,但送人去醫院我相信沒多少人敢做這樣的事。
 
舊 2005-08-26, 01:42 PM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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