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ider
幫人要量力而為,法官說的沒錯,只不過在這個案例上,會有些爭議
要注意好心不一定有好報
以一種情況來說,今個有人溺水,想同學跑去救,結果二人雙雙溺斃
這就是沒考量自身能力,強去救援的結果
另一種情況為,有人出意外,救助者移動了傷患,結果使其內出血惡化死亡
這也是沒考量自身有沒有醫療知識,而去救援的悲劇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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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溺水,如果會有人跳下去想救他,那肯定其本人一定對自己的泳技深具信心,有相當的把握才會跳下水去,不然試問誰會拿自己的性命開玩笑?大多數人應該都是會站在岸邊的不是嗎?而如果還是兩人一起溺斃,那試問這不是"因意外才發生的悲劇"是什麼?
又,今天有人出意外,救助者移動了傷患,對不起,這種情況不叫"沒有量力而為",而是其根本就沒有基本的醫護常識。亦即誠如前面有網友講的,今天溫耀源庭長的說法是認為其"沒有量力而為",但,可否請你在這裡以法律條文明確的告訴大家,
到底法律上的定義,什麼叫"量"、"力"與"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