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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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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Cool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


謝謝指教。
不過我想正常人都會知道,前面網友所提的"救人一命,卻賠五萬"的例子,只是在跟本標題的案例做呼應,而我行文的"重點",也只是在強調"當自己有能力救人一命時,是否其實只應該見死不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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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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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5, 10:18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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