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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7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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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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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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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騎士-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

果然...



就人情道義上而言....
姚素珍小姐所被罰的5萬元應由林姓病患家屬支付...















如果這世上還有人情道義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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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VAPOR !!!
舊 2005-08-25, 10:01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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