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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警告我們做人不要太好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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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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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如果是在情況緊急的時候,就像前面一位網友貼的另一則新聞,一個在醫院的助理研究員在醫院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緊急幫忙救了一位病人一命,結果那人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最後被判罰了五萬元一樣,哪有那麼多時間與考慮會去做所謂的"前置作業"?
如果像這個救人卻反被告的例子來看,不就是當初那個助理研究員即使明明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有絕對的能力可以救那個病人一命,在當其時他也實在應該袖手旁觀,見死不救才對嗎?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
所以槓上開花將她函送法辦。 而並不是家屬恩將仇報
這個案例的確在法條上有未盡完善之處。
不過『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云云....
肯定是只憑新聞片面資料,隨著媒體起舞未審先判。
這是判決書內容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34&postcount=16
2005-08-25, 09:4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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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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