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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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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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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
Lightbulb

引用:
作者sunland
從醫護這個案例衍生出來的討論,
應該是 "持有國外醫護認證資格, 能否在國內進行醫療行為?"
不過就這個案例來說, 顯然就法律觀點是禁止的.

當然如果你是什麼政要的話大概就不受限制了...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http://www.doh.gov.tw/90-law/1/900306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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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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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5, 03:44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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