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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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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班主任
法律制定了有制定的原因
若覺得不好 或有檢討的空間
可以建議主管機關還民意代表討論有無修法的可能性

基本上在這邊講 對於事情是沒有幫助的....


我知道,但你所說的已在新聞中有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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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楣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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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那位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的助理研究員的案例而言,不正是"臨時施行急救者"的身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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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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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5, 03:40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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