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班主任
法律制定了有制定的原因
若覺得不好 或有檢討的空間
可以建議主管機關還民意代表討論有無修法的可能性
基本上在這邊講 對於事情是沒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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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但你所說的已在新聞中有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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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
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
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楣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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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那位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的助理研究員的案例而言,不正是"臨時施行急救者"的身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