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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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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c_g_h1121
我知道,但你所說的已在新聞中有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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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許多急診醫師,以及全力推動高級心臟救命術的急救加護醫學會,卻對該判例難以接受。急救加護醫學會理事長唐高駿表示,高級心臟救命術不同於一般的心肺復甦術,該課程的通過率不高,且是具有醫護背景者才能參加,而該助理研究員既已取得此高門檻證書,則當然有救人的能力和權利,不然推這些課程有何意義?

唐高駿指出,不能說非醫師在醫院內救命,即違反了醫師法,那以後若有人在醫院裡忽然倒地,誰還敢見義勇為?而以中心診所這件案例來看,值班醫師若當時確實在搶救另一名病人,則要求其放下工作,改救這名林姓患者,以「避免其他同仁違反醫師法」,其實也不合理。

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

法律制定了有制定的原因
若覺得不好 或有檢討的空間
可以建議主管機關還民意代表討論有無修法的可能性

基本上在這邊講 對於事情是沒有幫助的....
舊 2005-08-25, 03:24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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