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ider
以這事件來說
我們要知道自保
在背人前,先寫好同意書,作好所有防護,請對方簽名
如果還是出了意外,最少還有一張同意書在
雖然這張在法律面前,還是沒什麼用處…
人還是要幫,只是前置作業千萬不能省
有學過CPR的人,應該對一件事印象很深
就是在施行CPR之前,需要先大聲呼救,吸引四周民眾的注意,然後才可施行
如果對方是女性的話,還要注意手指的方向,以免被人以為借機吃對方的豆腐
只能說這年頭救人千萬不要忘了,自救救人,先保了自己,再去作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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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情況緊急的時候,就像前面一位網友貼的另一則新聞,一個在醫院的助理研究員在醫院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緊急幫忙救了一位病人一命,結果那人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最後被判罰了五萬元一樣,哪有那麼多時間與考慮會去做所謂的"前置作業"?
如果像這個救人卻反被告的例子來看,不就是當初那個助理研究員即使明明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有絕對的能力可以救那個病人一命,在當其時他也實在應該袖手旁觀,見死不救才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