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最終的夢幻
我是被告..真的活不下去了
一堆人學費都繳不出來了好心幫忙被罰幾百萬?
失手害死人已經一輩子都不好過了
還害自己的父母來幫自己扛這筆債
換做我,背桶汽油就去找那法官算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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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讓我想到一個法律上的問題,就是法律上好像有所謂的"追訴期"?亦即即使是一個殺了人的殺人犯,只要他能夠成功逃亡二十年不被抓到(現在擬提高到三十年?),則在超過了刑法上的追訴期後,其二十或三十年後即使再被抓到也是無罪?
如果我沒有弄錯,則當初之所以會有"追訴期"這樣的規定,即是考慮到犯人即使能在外成功逃亡二十年,但這二十年來其所受到良心上的苛責與逃亡時的種種限制及不便,也已等同坐牢無異。換言之,從法律的精神來看,是認為一個人遭受到良心的責備,其制裁力是等同實際受刑坐牢的。若然如此,就誠如你所說的:"失手害死人已經一輩子都不好過了"的這種心情,則即使那位陳姓熱心助人的同學真有過錯,不也已經因為這樣一輩子道義上的內心自責而已受到最好的懲罰了嗎?為什麼卻還要再在金錢實質上要求其賠償如此巨額的損失呢?
總而言之,這個法官的這個判決,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都是完全,極為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