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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
1.未開立發票,可向台北市國稅局檢舉。
2.舉證責任分配,本件應屬民事案件(債務不履行),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証之責任。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例如商家主張新品無瑕疵交付,應就新品無瑕疵部分負
舉證責任,並非您全包證據之舉証責任。
3.建議專業問題應詢問專業人士較妥,可上一些法律專業網站詢問
,或利用法院、律師公會或大學內法律系之免費法律扶助,相信
會有更多收穫。
4.建議向消保官或消費者基金會申訴、調解。
5.祝福您的問題能滿意解決。
舊 2005-08-23, 12:06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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