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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1094789
這種主題等一下又有法律高材生要來砲轟了....



不需要懂法律,只要眼睛夠大,看得懂中文即可。


引用:
作者月雨
脅迫賣***送管訓 高院駁回

【中時電子報 】
廣 告
顏玉龍/北縣報導遭警方認定為流氓的余世安,列管期間還誘騙大陸女子來台賣***,稍有不從即予以凌虐,刑責雖已定讞,但警方仍依檢肅流氓條例送法院裁定管訓,歷時4年,高院治安法庭竟以「陸女隻身來台無處可去,非行動自由遭限」而駁回,讓警方啼笑皆非。




為免等一下有人還要再吵,先把後續相關問題講清楚。

檢肅流氓條例經法院裁判後,是執行感訓處分,不是徒刑。
而依照法律規定,感訓處分最高三年,如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其應執行之自由刑,可以與感訓處分互相折抵。

而新聞中的被告,他被定讞的執行刑超過三年,就算再受感訓處分裁定,也會被折抵掉,實際上有沒有都沒差。


OK,完。
舊 2005-08-22, 01:4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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