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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脅迫賣***送管訓 高院駁回(我們的法官)

脅迫賣***送管訓 高院駁回

【中時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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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玉龍/北縣報導遭警方認定為流氓的余世安,列管期間還誘騙大陸女子來台賣***,稍有不從即予以凌虐,刑責雖已定讞,但警方仍依檢肅流氓條例送法院裁定管訓,歷時4年,高院治安法庭竟以「陸女隻身來台無處可去,非行動自由遭限」而駁回,讓警方啼笑皆非。

39歲男子余世安分別於八十二及八十七年間,因經營應召站遭台北市警察局於八十八年底認定為流氓並列冊輔導一年。未料,余某竟於輔導期間化身「陳董」並擴大營業,成立人蛇集團並透過組織分工,以假結婚方式誘騙陸女來台,再脅迫強迫賣***。

由於余某以恐嚇、凌虐手段脅迫大陸女子賣***,即使陸女生理期,亦不得拒絕接客,讓她們來台後陷入「水深火熱」的生活,旗下陸女每月接客數十次甚或數百次,卻幾乎無法獲得「工資」。

高院治安法庭認為,陸女來台後被余某安排住在台北市撫遠街,由於來台後,因「缺乏去處而未離開,並非行動自由遭受限制」;至於假老公遭綁架一事,承審法官以「被害人自願前往該處,而非遭挾持剝奪行動自由所致」,同時對於口中被塞入子彈,則以「子彈未具底火及火藥而無殺傷力」等理由,無法證明余某有流氓行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http://tw.news.yahoo.com/050822/19/27d15.html


太扯了,難怪人民不相信司法。
「口中被塞入子彈,則以「子彈未具底火及火藥而無殺傷力」等理由,無法證明余某有流氓行為」
那怎樣的行為才是恐嚇?嘴巴都被塞子彈了,下次不就要挨子彈了。
真懷疑法官跟歹徒勾結
     
      
舊 2005-08-22, 08:45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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