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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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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aquawill
王迎先先生的案子,是時代的悲劇...
但是矛盾的是這個案子,如果罪證確鑿的話,就不應該刑事判無罪呀!
為什麼一個在別人心中留下永久傷害的人,竟然不用受到任何刑事責罰呢?
如果他真的是冤枉的?為什麼又判賠呢?賠錢真的就能撫平傷痛嗎?
這個案子只是在教育社會大眾:有錢就是老大,就算我做了,頂多就是一百多萬。而且連軍法都變成這樣,還真是軍紀淪喪。

一百多萬這個數目,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懲罰,反而像是遮羞費,對於受害人來說,絕對是又一次打擊。

美國新普森案也是刑事無罪 民事卻判賠

基本上
因為刑事牽涉到至少是人身自由的刑罰
所以要有明確的事證

而民事只要有損害的發生就可

這一點台灣跟美國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但是民事方面

我們只能請求損害的填補

美國卻可以再多要求很多


所以賠償起來往往差了不少



像上次大賣場賣的熱水瓶有瑕疵
造成年輕女生全身燙傷無法復原
還因此跟教往十幾年的男友分手
也造成了重度憂鬱症

結果只判賠一百萬左右


同樣的事若是搬到美國 賠的金額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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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5-08-18, 01:3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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