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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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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引用:
作者paralegalc
美國憲法上好像有規定 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力 所以在米蘭達規則下
警方要對他宣示他的基本權力 就像我們電影常看到的
他可以保持沈默 可以請律師 他所說的話會被當作呈堂證供
又因為你對他沒有期待可能性 要求犯人自己認罪在人性上比較難辦到 所以不要求被告具結
除非他當證人來為他自己辯護
在法庭上具結才會有犯偽證罪的可能


原來如此,的確在人性上如果不為自己辯護才有些奇怪,是我搞錯對象了。
 
舊 2005-08-13, 10:5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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