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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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請先建立一個觀念,任何人在被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的。沒有這樣的觀念,很難去理解像律師這樣的工作。
那麼一名被告,就刑事訴訟來說,他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有罪的。
但是在面對以檢察官為代表的國家機器之前,被告的力量單薄,不可能對抗成功,即使無罪也會被判有罪,尤其是英美採用陪審團的當事人主義制度下。這時候被告需要有力量幫他對抗檢察官,這就是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責任就是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最大的利益,能夠無罪最好,不能的話也要爭取減刑、緩刑的機會,尤其像是認罪協商制度下,律師可以爭取以認罪換得較輕罪名的判決,總之就是盡他可能的去爭取被告的利益。
需要發誓的是證人,律師不用發誓,國內不用發誓,但是要具結,具結會使故意不實陳述的證人負擔偽證罪刑責。被告的話,以國外來講,是不需要在法庭上供述,所以也沒有發誓的問題,就算被告放棄自己權利,在法庭上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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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便是現行犯也仍然會有律師要為他辯護不是嗎?我一下子想不到什麼好例子,
最明顯的就像是陳進興當時不是就有某位律師願意主動跳出來擔任他的辯護律師,我
不太了解這樣的人為什麼要替他爭取。
我贊成您說的在判決之前應該視為無罪的觀念,這樣子才能做出最公平的審判,我不
能理解的是一些很明顯的犯罪事實已經確定了﹝如現行犯﹞,這些人該討論的是如何
判他的罪行而不是有沒有罪吧!明明是很明顯的有罪卻要想盡辦法去幫助他減輕罪行
,實在沒辦法理解。所以才會有一些財大氣粗的人或財團,藉由這樣的方式把人吃的
死死,犯了錯找個有名大律師把死的說成活的來規避責任。難道說好的律師真的只存
在於螢光幕中嗎?
原來發誓的只有證人,所以被告的言論在法庭之中是不用負責的囉
感謝您的告知與指教,讓我了解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