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對象:
(一)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應具備下列各目之條件:
1、年滿20歲,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94年度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140萬元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款第二目之限制:
1、年滿40歲無配偶者。
2、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http://163.29.37.197/940804x/sa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