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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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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八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第九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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