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u790330
問題是國內的媒體有自我約束過嗎?
國外的新聞記者造假,被查出來後鐵定被開除、不放其他公司聘用,
公司高層也得出面道歉,
國內的新聞媒體有嗎?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不表示可以無限上綱的製造假新聞,
況且衛星頻道的開放本來就有六年一審的制度在,
審議的內容是多面向的,
既然頻道的審議結果不符審議委員的要求,
新聞局就可以不發執照,
這跟言論自由有何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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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兄台的標準
政治人物及官員說謊被抓到也應該道歉下台!!
而且是常態
台灣至今好像沒發生過政治人物及官員因此下台之例
媒體製造假新聞事件明顯案例為腳尾飯
那個當事人也被fire
媒體製造假新聞可沒像政治人物及官員說謊是常態
結果不問媒體以後是否再犯拉去槍斃
媒體付出的代價跟政治人物及官員說謊相比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現在請兄台釋疑
1.審議委員遴選方式標準,資格,流程為何?
2.審議委員打分數之依據法條,項目標準為何?
3.如果2沒有法令依據,那通過標準為何?不通過標準為何?
4.不通過業者如果不服,有何管道申訴?申訴法令為何?改善期限及項目為何?
5.員工失業誰負責?
(1)電台(不是我惡意倒閉,是政府不給經營)
(2)政府(如果已有失業準備金的話)
(3)審議委員(以他們的聰明才智,如果沒算到引發失業而且沒人負責,顯然他們失算自應負責)
6.電台老板如果打行政訴訟勝訴,國賠買單人為何?我列出以下選項:
(1)政府(靠,可不可以不要拿人民納稅錢為這個明顯爭議頗大的決策買單)
(2)審議委員(敢做就敢當)
(3)新聞局長及相關官員(為政策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