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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文章: 595
引用:
作者kiten
P.S
上述的罪名是竊盜及超速
就是被抓到就認栽
可是頻道被抄
至今不明之事是違反了憲法?刑法?民法?
第幾條?第幾款?
還是其他有客觀標準的作業規定?
難不成政府在搞戒嚴?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還是朕及法律?
只要當道殺誰就殺誰完全不用理會於法有據及比例原則問題?
我記得西方有句話
我可以不喜歡你說的話,可是我誓死悍衛你說話的權利!
我看以後媒體放個屁都要小心腦袋搬家了

似是而非!! 法令就是規定執照要六年審議一次,
認為非法可以不要參加, 讓執照過期, 看看結果如何啊?
既然要審議, 本來就要看過往記錄, 不然何必審議?
審議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去查字典吧!
要是我一定多砍兩台新聞台!
 
舊 2005-08-02, 09:05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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