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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11
如果你看过《三言二拍》全书,你会发现其中充斥者因果循环、善恶报应的论调。作为一
个现代人,你可能对此不屑一顾,将其斥之为“迷信”,其实这种报应论正是书中现实结出的必
然之果。包括作者和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放弃了对现实正义的追求,将实现正义的希望完全融
入这种虚无飘渺的信仰,通过传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苏三故事来实现精神世界的平衡。
尽管命运之神也并非完全无效,比如苏三案就这样得到了昭雪,但是一旦接受这样的信仰体系,
就意味着同样接受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然后,酷刑和人情案又会如影随形的出现,并制造更多
冤狱,再更加凸现“苏三昭雪”故事的珍贵……明清两代,整个社会就在这样半死不活的僵尸气
氛中浑浑噩噩的活着,这才是这个“苏三故事”中最大的悲剧。
  
  沸沸佛佛
  2004.01.31.
  
  首发天涯网煮酒论史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ArticlesList.asp?strItem=no05&idWriter=0&Key=0&Par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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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冯梦龙小说与京剧某些剧目的的某些情节有出入,作为文学创作,
倒也无所谓谁是“苏三故事”的原本,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一概以《玉》
文中的情节为准,可能会让某些熟悉京剧的朋友觉得不适应。
  2、有的戏曲剧目中叫沈燕林。
  3、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总有若干莫名其妙的“理论”,比如著名的
“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立法宜粗不宜细”,你也说不出它有什么
逻辑,但就是这些东西事实上决定着法律的运行。
  4、这是小说中的说法,实际上明代进士升官并没有这样块,不过王
确实到山西为官,并主持苏三案的二审,因此小说的情节不影响本文的叙述。
  5、明初为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十三行省均未设“省政府”,而是省内
各厅级单位(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直接向中央负责,另派监察机
构“御史台”的官员不定期巡查各省,称为“巡按”或“巡抚”,到了明
代晚期,不定期的巡查已经演化为定期常驻,巡抚于是成为各省实际上的
省长。本案发生在正德年间,正是这个演变过程的中段,故将王的“巡按”
做如此翻译。
  6、根据不同的上级机关也有不同的称呼,审录是最普通的一种。
  7、推官是行政系统中专门主管审判的官员,相当于现在的法官,因此下
文均称刘推官为刘法官。
  8、原文如下
   公子时下换了素中青衣,随跟书吏,暗暗出了察院。雇了两个骡子,往
洪同县路上来。这赶脚的小伙,在路上闲问……(公子与脚夫对话若干)
……公子夜间与王婆攀话,见他能言快语,是个积年的马泊六了。到天明,
又到赵监生前后门看了一遍,与沈洪家紧壁相通,可知做事方便。
  9、京戏里另外有一出著名的冤假错案《十五贯》,其中某人在家被强盗
所杀,丢失十五贯铜钱,结果一个身上恰好带了十五贯钱的路人被当作凶手,
法官定案的逻辑就是“除了你,还有谁”,而没有考虑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10、有罪推定的字面意思是“当缺乏证据的时候推定被告有罪”,表面上
看起来是一个对待疑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有罪推定背后必然包含着一个假定:
“一部分人生而正确而另一部分人生而有罪”,否则无法完成形式逻辑上的自
恰性。而一旦承认这个假定,法律必然被定义为“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的
工具”,从而带来权力公然的干预审判的问题。
  11、《玉》中苏三被卖两次,一次是父亲卖给苏淮和一秤金,第二次是苏
淮、一秤金将她卖给沈洪。后一次如果定罪,罪名应该是“卖良为贱”而非
“买良为贱”。因此判决书中的罪名当指第一次,苏三自己也跟一秤金闹过,
指责他们买良为贱,她也指的是第一次。
舊 2005-07-31, 03:36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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