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jor Member
|
4、
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这个提审案可能能够说明更多的问题。判决之后,王县令因为贪酷
枉法而罢官回家。假如他关起门来反思,我相信他只会埋怨自己“不长眼睛”,竟然和省长
的婊子作对,而绝不会觉得自己受贿行为本身有什么不对。官场上的潜规则第一是要逢迎上峰,
第二才是敲诈钱财,两者的次序千万不能颠倒。只看到赵昂小小的一千两贿赂,却忘了查查被
告的背景,最后触犯潜规则而丢官,可怜的王县令只能怨自己不会算帐。
其他山西的官员从本案中受到警示了吗?我看未必,恐怕他们听说此案后最可能做的事情,
不是退赔贿赂、改判冤案,而是立刻去调查省长大人的风流史,看看省长还有几个婊子在自己
手里押着。好在王公子用情专一,只有玉堂春一个情妇,估计山西的官们忙碌一番之后,大可放
心。但是显然,苏三提审案只是一起孤立的个案,既未曾惩前,也无以毖后,或者说,苏三提审
案既未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正义,也无从引导人们的行为。
从刘法官的角度看也很有趣。前面说刘仍然怀有有罪推定的理念,那么他可不可以按照无
罪推定的原则进行审理呢?看看下面的引文就知道了。
“刘爷做完申文,把皮氏一起俱已收监。次日亲捧招详,送解察院。公子依拟,留刘推官
后堂待茶,……(嘱咐刘安排苏三)……刘推官领命奉行,自不必说。”
联系提审案前面王省长对刘法官的一番布置,再看法官“捧”着案卷到省长面前汇报的姿
态,就可以知道这位法官不是在公正的审理案件,而是在完成上级交给的一桩任务。皮赵有罪
的结论已经在审判之前作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法官哪怕把皮赵打死,也得想办法得到王
省长要求的结论,哪里轮得到他考虑“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的问题呢。有罪推定的源头在于
权力干预审判【10】,上梁不正,下梁只有跟着歪。
刘法官是个好法官,技术水平也很高,但他的工作真的很重要吗?提审前他就已经发现苏
三案的冤枉,但这对苏三的命运有什么改变?而王省长决定提审之后,一切不也已经确定好了
吗?假如王省长也和王县令一样,随便一句“我梦见苏三是个冤案”,把王县、皮氏、赵昂吊
来拷打,岂不也获得“真相”或者苏三获释的结果?一个有操守有作为的法官,其认真审判的
效果与刑讯逼供相等,这样的法官还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刘法官在这起提审案中真正的角色,是省长大人的白手套,是王省长为了避免涉及
桃色新闻伤了体面而找来的隔离服。这就是这个法律体系中法官的实质意义。在一个权力充斥
的司法体系中,技术和程序是没有意义的,法官和其他官员一样,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搞清权
力斗争的路线分布,以及上级包养的婊子的数目。因此虽然王县令贪酷、刘推官正直,但他们
在两次审判中的所作所为,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第一次,婊子遭遇贪官,第二次,贪
官遭遇婊子的省长老公。
因此在苏三案中,法律实际上被强奸了两次,第一次是被权力,第二次还是被权力。苏三
的昭雪并非正义得到了实现,只是又一次验证“有权就有理”的潜规则而已,只是这一次,正义
和权力恰巧是重合在一起的。有时候我真的觉得古人过于“淳朴”,还正儿八经的相信苏三案
的提审是冤案的平反和正义的伸张,耐心的观看刘法官如何正确的进行审判。假如换成已经“精
明”百倍的当代中国人,看到提审案中角力的双方:省长的情妇和小小县令,就已经能说出审判
的结果,然后按下遥控器的按钮换台,并说一声“没劲,这个结果我们早猜到了”。
5、
判决书最后还是出来了。这份判决书用美丽的韵文写成,读起来琅琅上口,炫耀性的昭示着
古典王朝合法性的根基:文化优越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皮氏凌迟处死,赵昂斩罪非轻。王婆赎药是通情,杖责叚名示警。王县贪酷罢职,追赃不恕
衙门。苏淮买良为贱合充军,一秤金三月立枷罪定。
魔鬼总是隐藏在细节当中。如果不细看,还真容易忽略苏三案判决中包含的一个冤案,就是
苏淮、一秤金的“买良为贱”罪。苏淮、一秤金是苏三故事中的两个小小角色,但这却是整个苏
三案中的唯一坐实了的冤案!
大明律中有禁止“买良为贱”的条款,而作为妓院老板,“买良为贱”又是“门户中常事”,
是整个娼妓业的经营基础,大家都在干。但问题并非苏淮二人到底违法不违法,而是他们这桩
“买良为贱”案已经发生快20年了【11】!当时周春姐被卖给苏淮并改名苏三的时候,没有人
提出合法性的质疑;王公子嫖宿苏三的时候,也丝毫没有考虑苏淮是否“买良为贱”的问题,
甚至还可以说没有苏淮的这次“买良为贱”,王苏这场伟大的恋爱还搞不起来了呢!现在20年
后,忽然想起来了当年的“买良为贱”,然后正儿八经的判了罪,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情吗?
据说去年南方某城市,某单位为了一桩影响全国的大案得罪了当地的某强力部门,事情过
后,该强力部门跑去“反贪”查账,最后公布的结果是该单位某负责人“巨额受贿5万余元”,
事情被捅到网上之后,把生活在这个遍地黄金的富裕城市的网友普遍的笑掉大牙,5万元也敢称
“巨额”。但是人家就是正儿八经的执法咧!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称为“鸡蛋里面挑骨头”,雅一
点叫做“吹毛求疵”,对苏淮一秤金的这个判决,不也是这样吗?
看下面刑罚的执行就更加明显了。判决下来时苏淮已经病死,单把一秤金提到山西。按照
判决书,她的刑罚是“枷号”。“枷号”就是带着刑具站在公开场合示众,本是一种侮辱刑,
比苏淮“充军”的劳役刑还要轻,且看王省长如何执行这个刑罚的:
却说公子行下关文,到北京本司院提到苏淮、一秤金依律问罪。苏淮已先故了。一秤金认
得是公子,还叫:“王姐夫。”被公子喝教重打六十,取一百斤大枷枷号。不勾半月,呜呼哀哉!
为了给苏三小姐平反昭雪,作者费了诺大的篇幅,走了多少程序,但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
却轻轻松松制造了一起冤案,又若无其事的断送了一条人命。苏三好歹还开过四次庭,一秤金连
法官的面都没有见到,就已经被直接送上了望乡台!难道苏三的命就比一秤金的命更值钱?也许
吧,谁让苏三的丈夫是省长,一秤金的老公是个已经死去的乌龟呢。 不过作者显然并不是这个
意思,小说《玉》的主题还是追求正义的。作者只是是想用这个方法惩罚一下苏淮和一秤金,以
完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主题——在整个故事中,苏淮、一秤金都是反角,谁让他们虐待苏三
呢——至于用什么罪名定罪,赶上哪条算哪条吧。
6、
话说到这里,我想本文最后的主角该出场了,它隐藏在整个故事的背后,掩藏在小说的字
里行间,隐藏在戏台下人山人海的看客中,隐藏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里。它的力量如此强大,
以至于我们很难感觉到它的存在,但它又从根本上决定了苏三案的每一个步骤和最终的结局,
Ok,大家可能已经猜到了,这个主角就是小说的讲述者,或者说,是讲述者和台下的全体听众
的总和——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
如果按照与法律的关系把故事中的人物排排队,两个妓院老板是纯粹的冤枉,苏三、皮氏、
赵昂基本不枉不纵,剩下按照枉法的程度,依次是王县令、刘法官、王省长,而最后也是最大
的问题,就是以作者字里行间显露出的,普通人民的法律观。
什么是中国社会中一般人的法律观,这可是一个大题目,为了不让本文成为一篇繁冗的法
理学论文,我暂时忽略论证的过程,而简单的说说结论。我认为传统文明中一般的法律观有两个,
其一是要人治不要法治,其二是法律工具主义,其二又直接来自于其一。
什么叫人治,什么叫法治?这也是超级巨大的题目。我们暂时把制度问题忽略,单单从思
维模式的角度来考察。所谓人治,可以简单的理解成:考虑问题的时候以“人”为基本单位进行,
正义捆绑在具体的人身上,评价行为的时候先看行为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假如是“好人”
干的就全对,反之则全错。与之相对的概念则是法治,是考虑问题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的“属
性”,而将着眼点放在具体的行为上。行为直接与正义建立联系,而这种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在人治的模式下,人首先分成三六九等、官民良贱,并根据自己的等级地位决定行为及其
评价。在相同等级之中,又按照真假善恶加上道德标签。黄仁宇总结《万历十五年》的主题时曾
归结出一句话:中国两千年以来的问题,就是道德的过度发展阻碍了法律的发育。这个结论展开
来讲,就是道德将普通人的行为标签化,而使得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则——法律——失去了存在
的可能。
我们民族“人治”的思维方式是根深蒂固的,苏三故事中每一个人上场,都有自己的标签,
这种标签可能是道德上的,比如王县令的标签是“贪污”、刘法官是“正直”、苏三是“美丽多
情”,皮氏是“***荡”、一秤金是“贪利”,也可能是身份上的,比如王景隆的标签是王公子,
后来是王巡按,苏三的标签是苏妓女,然后是王夫人,等等。按照人治的思维,人先与某种标签
挂钩,然后才能定义他的具体行为。不同的标签下相同的行为也会有不同的评价,比如同样是刑
讯,王县令是制造冤案,刘推官就是考究真情;同样是枉法错判,苏三是冤枉,一秤金就是活该。
具体的行为不与正义挂钩,也与法律无关。
人治思维模型又导致法律领域中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因为人治最后总会导致某种泛道德主义
和贤人政治,在道德的挤压下,社会中并非没有法律,但法律在整个社会成员的心目中地位低下,
只是惩罚犯罪的工具。信仰和正义被道德和身份所垄断,因此法律与信仰无关,也与正义无关,
只是一个狭小的涉及犯罪的领域中可用可不用工具,而不是人们日常行为应遵守的一般准则。所
有人都在“使用”法律,但没有人“信仰”法律。这样的法律缺乏严肃性,可以任意扭曲,尤其
是按照道德标签增增减减。一旦真的遇到法律问题,起决定性的因素从来不是法律技术和条文,
而是法律之外的道德、人情乃至等而下的金钱。
同人治思维一样,法律工具主义也根植在我们心中。如果问问大家“什么是法律”,一般人
的回答很可能是“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起初我还以为这是受苏联“阶级斗争法学”的影响,
后来才发现这恰恰是中华传统政治文化中对法律的最基本的看法,用古人的原话来表述,就是
“法者,治之具也。”苏联那一套,不过是很表面上的东西罢了。
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下,我们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是刑法,是惩
罚,而不是正义,这个思维模式非常普遍,以至于前面那个一秤金冤案就让很多人都看不出来:
一秤金这个坏婊子,治治她又有什么不对吗?但问题就在这里。法律工具主义首先败坏了法律的
严肃性和统一性。只要能够允许曲解法律打击“坏人”、“坏人”也就同样能够曲解法律打击
“好人”,问题是道德上的“好人”、“坏人”是没有外在标准的,根本无法在实践中操作。
只要允许法律被歪曲,那就大家一齐歪曲到底!王省长用一百斤的大枷弄死一秤金,怎么怪罪王
县令用板子敲打苏三?王省长能够给情人平反,又如何阻止王县令靠审判发财?窃钩者诛、窃国
者侯,你不就是官比我大一点吗?凭什么让我心服口服!
这还是法律工具主义表面上的危害,从更深的层面来讲,法律工具主义会使法律与正义越
来越远,直到使法律失去意义。良好运行的法律能够形成一种对行为的预期,让普通人知道自己
的行为能够达成什么效果,从而达到趋善避恶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义恰恰缺乏这方面的功能,
它会使得人们丧失对具体行为的正义追求。既然一切在审判中都可能走样,那么干些坏事又有何
妨!对于皮氏而言,毒死丈夫并无所谓,只要能在后面的审判中打点好衙门(她就是这样做的)。
而对于苏三而言,则不妨找机会毒死沈洪、然后诬告皮氏,反正有王公子坐镇,有何可怕。对于
王县令而言,只要事先掌握了省长的情妇分布,遇到苏三好好招待并判她的对头死罪,其他案件
大大的收取贿赂又有何妨?而对于刘法官而言,动脑筋避免刑讯就远不如往死里拷打皮、赵来的
简便,反正有王大人的“调查结论”呢。
当法律工具主义让正义无法在行为中实现的时候,追求正义的动力可能会转而成为对身份
标签的追求,王公子通过科举成为王官员,苏小姐通过爱情成为王夫人,就解决了贪官狠鸨奸
夫***妇的问题。但是由此途径实现正义的概率,虽然不能说小于中六合彩的头奖,估计也不会
相差太多。明代全国人口6000万人,每三年取进士300人,妓女遇到王苏恋这样真挚爱情的几率,
恐怕也不比这个更多。“苏三起解”的戏文常唱不衰,正表明通过这样的方法获得正义实在是
太罕见了。所以说,法律工具主义最后的结果就是让正义变得虚无飘渺,远远的挂在天边,接
近于无法实现。
7、
那么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在没有实现正义的时候意味着什么呢?本文的开头,我们提到了
苏三起解中的那段唱词,还是让我们把这段唱词听完吧。
“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未曾开言我心好惨,过往的君子听我言。哪一位去
到南京转,与我那三郎把信传:就说苏三把命断,来生变犬马我当报还。”
这就是缺乏行为与正义联系的结果:催生出一种氤氲昏暗的宗教气氛。弱女子苏三已经不
抱生前昭雪的希望,只好把希望留给来生。现实的黑暗,使得正义只能在这种若有若无的宗教气
氛中实现,而这种宗教气氛又使得一切不合理的现状合理化,让他们在因果循环、善恶报应之中
得到平衡,从而否定任何人间的奋斗和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