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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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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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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cit0316]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取締腳踏車違規一次開罰300元以上QUOTE]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除了闖鐵路外,怎麼罰到300...給他罰60元好了!
舊 2005-07-23, 06:1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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