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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cit0316]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取締腳踏車違規一次開罰300元以上QUOTE]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除了闖鐵路外,怎麼罰到300...給他罰60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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