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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jack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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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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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既然腳踏車視同行人。
那應該本來"走"人行道也是對的。
也不會有逆向行"走"的問題吧。

結論:不修改法律下,行政人員自己制定法律執行!?
舊 2005-07-23, 03:0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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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jackbb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