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u...3421033732.html
廿六歲陳姓女子約十三歲的男網友到她家見面,並與小男生發生性關係,而且一天之內做了三次;小男生面露疲態地回家後,被父母察覺異狀而東窗事發。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依*****幼童罪判決陳女三年徒刑。
本案一審時,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本案「女生『強暴』男生」,是小男生的性器官進入女方的體內,依刑法第十條的****定義,「被進入者」才是被害人,因此本案不符強制****罪要件,而依強制猥褻罪將陳女判刑七月,並緩刑三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則引用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本案的事實明顯就是「強制****」,縱使是「女對男」也一樣,改判陳女三年徒刑。
在新竹市工作的陳姓女子,相貌不出色,身材矮胖,原本有一男友;去年八月間,兩人吵架談分手期間,陳女心靈空虛,經常上網玩網路遊戲,在網路上認識了十三歲的國二小男生。去年七夕情人節的前一天,陳女約了小男生到她新竹住處見面。
兩人先到網咖玩,後來回到陳女住處,陳女主動脫掉小男生的褲子,小男生半推半就地與她發生性關係,並在一天之內做了三次;小男生回家後顯露疲態,家人追問,他才說出經過,家人氣的報警。
陳女坦承與小男生發生性關係,但辯稱她以為小男生已滿十八歲;但小男生說,和陳女見面時,她就問他幾歲了,他有說自己十三歲,正在讀國中二年級。
審理時小男生沒有出庭,他的大姊在法庭上大罵陳女摧殘小弟的身心,弟弟單純乖巧,怎麼狠的下心強暴一個小男孩,而且事後毫無悔意,又不和他們和解。
法官看了小男生的照片,發現小男生的外表稚氣未脫,白白嫩嫩的,根本不像陳女所說的十八歲模樣,陳女顯然是狡辯。
高院認為,小男生是未滿十四歲的少年,依法不具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權,不論陳女是否在小男生同意下與他發生性關係,均構成刑法姦***幼童罪。
--------------------------------------------------------------------------
[ 陳姓女子,相貌不出色,身材矮胖 ]
[陳女主動脫掉小男生的褲子,小男生半推半就地與她發生性關係,並在一天之內做了三次]
可憐的小鬼 是幸還是不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