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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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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sh1313
感謝 瘋狂火星人 的回覆
目前據該行銷公司人員表示,他們公司代理很多電子公司的產品,
皆是以專利共享的方式簽合約。
不知是否為業界的慣例,有大大知道嗎?亦或只是該行銷公司隨
便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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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問幾家,就知道是不是什麼所謂的"業界慣例"了.......
基本上,虎濫的成分居多......
又不是只有那間公司是行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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