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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sh1313
請問網上的各位先進,小弟有一個問題請教一下。
小弟的公司為一家規模很小企業(5個人),現發展出一個技術,正在申請專利中。原先已和一家行銷公司談好,讓其代理本公司的產品(總代理)。現對方要求要專利共享(即專利申請時對方也要列名於發明人之一)。
不知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若是不合理的話,要如何避免?
請各位大大指導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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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再研發的時候,那間行銷公司有參與嗎??有投入資金人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就不太合理了吧.....
行銷公司又不是只有那一間.....
多找幾間談談,別被壟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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