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她是 管理倉庫的 上週 朋友的公司 居然要朋友她 在月底前簽自動離職.並且這個月
只給半個月薪水..
理由是:合作廠商 認為倉庫有虧損.零件缺少要公司賠..
朋友她 苦命做了3年.....原本為工程師助理..後來又被轉為管理倉庫的...
公司還硬說 盤虧是她的責任..要她簽自動離職..還沒資遣費...真黑心..
簽自動離職+沒資遣費+非自願性失業補助金.. 加一加超過12萬...
順便PO一下該黑心公司的員工手冊 其中一條
第九條 本公司所屬機構全部或部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因不可抗力全部或局部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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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勞基法的條文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星期五時 我叫 朋友 別簽自動離職單..經理便跟她說..沒用啦..妳還是簽了比較好..
跟公司爭不過啦..還限期 25號最後一次機會..不然就要用解僱 讓她離職
請大家幫忙看看 這樣公司 對嗎...會不會太黑啊...超賤的.